房屋交換,買賣雙方都要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先生來電詢問,想和他人交換名下房屋,是否要申報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交換契稅稅率為2%,較買賣契稅稅率6%低,等值交換,雙方按交換稅率2%核課;差額交換,等價部分按交換稅率2%核課,差價部分則按買賣或贈與稅率6%課徵。舉例說明如下:

一、等值交換:A和B交換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皆為200萬元。A和B應負擔交換契稅4萬元(200萬×2%)。

二、差額交換:A和B交換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分別為200萬元及300萬元,A給付B差額價款100萬元。A應負擔交換契稅4萬元(200萬×2%)及買賣契稅6萬元(100萬×6%),合計10萬元;B應負擔交換契稅4萬元(200萬×2%)。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更新日期:108-12-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