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條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民眾李小姐電話詢問,前幾年賣屋曾經適用過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今再次出售房屋,是否仍可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需再次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僅有一間房屋為限,擁有多處房地者,就無法再次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除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外,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滿六年,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才可再次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更新日期:108-12-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