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免稅條件不變,持續免稅,不用每年重新申請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採限人、限額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持有駕駛執照之身障者,車輛限本人所有,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之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至限額部分,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車輛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或馬達最大馬力數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之稅額1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仍應繳納超過部分之使用牌照稅。
    該局提醒民眾:符合上開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並經核准免稅者,如有車輛變更用途或轉讓,身障者身分被註銷或改變、車主與身障者任何一方遷離未設同一戶籍等不合免稅要件情形時,才會取消免稅,否則均會持續免稅,不用每年重新申請,車主免稅權益不會受損。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更新日期:108-12-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