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地價稅可申請分單繳納,但仍負連帶繳納義務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繼承而取得土地所有權,未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依法土地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如未設管理人,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指出,依規定全體公同共有人得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經核准後各公同共有人得按約定之比例繳納稅捐。如僅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單,且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稅務局得准就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惟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所以其他公同共有人如未繳納稅捐,仍有可能遭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以清償欠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下列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  3326181分機2586、2588-2589

中壢分局  4515111分機402、407-409

大溪分局  3800072分機308、309

楊梅分局  4781974分機308、309

蘆竹分局  3528671分機312、313

更新日期:108-12-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