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是否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可否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上的房屋如果是在77年4月28日前建造之老舊房屋,而且戶籍也設籍在該房屋,可填寫「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來申辦,但是如果是在77年4月29日之後才建築完成房屋(同樣戶籍遷入),則需要提供地政事務所核發的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證明文件辦理。民眾檢附上開相關資料,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如符合規定並經核准,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也提醒,民眾欲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或各項減免的民眾,請記得在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符合規定,當年度即可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或享有減免,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度起適用,請民眾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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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12-1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