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登記房屋移轉時免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李先生打算將沒有權狀的房屋過戶移轉,詢問依規定該貼用多少印花稅票?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登記的房屋(即未取得所有權狀),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此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一般所稱的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成為合法建築物外,因本質上無法申請物權登記,而為不動產所有權的讓與,因此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稅憑證範圍,因此,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貼心提醒,民眾於申報契稅前先了解移轉的房屋如屬於未登記房屋,過戶移轉時可免貼印花稅票。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2至247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5及5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8

更新日期:108-12-1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