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增建夾層也要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增建夾層,不論是否領有使用執照,均為房屋稅條例第3條之課徵對象,增建面積均應納入房屋稅籍課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部分建案為吸引民眾購買,會將建物挑高興建,買方於購入後為增加房屋使用面積,往往增建夾層做為書房、儲藏室或辦公室等使用,殊不知該夾層需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納入房屋稅籍核課房屋稅。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凡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為房屋稅之課徵對象,所以房屋內的夾層自然也不例外,也要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提醒,房屋如有增建夾層,則增加使用面積部分,應在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納入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以免因逾期未申報而要補繳稅款及受罰。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8-12-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