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設立營業商號但實際未作營業使用,房屋稅應如何課徵?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民眾詢問住家用房屋如設立營業商號,房屋全部面積都要按營業用稅率計算房屋稅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

財稅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稅是以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徵依據,因此,住家用房屋設立營業商號,若僅作為營業連絡地址,未在該營業地址營業,稅捐稽徵機關可依納稅人申請實際勘查,至少以營業登記地址之該層樓面積6分之1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另外實際營業地址雖未設立營業登記,因已供營業使用則仍須依實際使用情形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8-12-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