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掛他車牌照或牌照借供他車使用,都會被處以2倍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因車子故障無法上路,暫時將牌照懸掛其他車輛使用,為何2輛車都被裁處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車主將其所有車輛之牌照懸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一經查獲,不論是否已繳納使用牌照稅,該懸掛他車車牌的車輛以及將車牌借供他車懸掛之車輛,均須處以2倍的罰鍰。例如甲自用小客車1,800CC之牌照,懸掛在乙自用小客車2,000CC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甲車將會被處以應納稅額7,120元2倍,即1萬4,240元之罰鍰,乙車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萬1,230元2倍,即2萬2,460元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千萬不要圖一時之便或抱投機心態,將車輛牌照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牌照懸掛在自己的車上,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如民眾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12-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