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不繳除財產被禁止處分外,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並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外,財產雖經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禁止處分者,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因欠稅,名下所有不動產已被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並遭該分署扣押其帳戶存款?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稅捐保全措施與移送強制執行間並非僅擇一執行,且移送強制執行後,行政執行分署為儘速徵起欠稅,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就納稅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金融存款、其他債權等),優先採行查扣義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如金融存款、薪資債權、其他金錢債權,執行標的並不限於遭禁止處分之財產。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對於應納稅額無疑義,務必於期限內繳清稅捐,以避免欠稅逾期未繳,除不動產受禁止處分,影響財產移轉權益外,又被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追繳欠稅。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

更新日期:108-12-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