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移掛他車號牌被查獲,使用牌照稅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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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或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或2倍以下之罰鍰,另同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因此,若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懸掛他車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但要補稅及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外,而且移用及被移用牌照的車輛還要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不可不慎。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12-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