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購買農地,未辦產權過戶,嗣後出售所獲利益屬其他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數人共同出資購買農業用地,登記於他人名下,嗣後將農地出售取得之價款,按原出資比例分配予出資人,出資人取得之價金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併入個人當年度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指出,因出資人不具自耕農身分,依購買農地當時法令規定無法取得自耕能力證明書,不能登記為該農地之所有權人,而係以其他法律關係型態取得對該土地得主張之權利,或僅辦理預告登記以保全其權利,日後轉售農地價款超過取得成本及所支付必要費用部分,無同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適用。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上開情事,應依法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二科黃麗玲 分機:1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