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得查調債務人之房屋稅籍證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可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但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旨在協助債權人之司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故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際助益者為限,是以,「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第2條規定,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為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並不包含房屋稅籍證明。

  民眾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國地稅稅務諮詢專線0800-000321轉接該局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解答。

更新日期:108-12-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