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可代理納稅義務人查詢財產資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如經納稅義務人合法授權代理,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查詢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而所謂純獲利益,指在同一行為中,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純享有法律上之利益,而不負擔任何法律上義務,因此,納稅義務人本人與代理人間如係單獨授與及受領代理權,則屬純獲益行為,且限制行為能力代理人所為之行為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尚無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民眾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國地稅稅務諮詢專線0800-000321轉接該局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解答。

更新日期:108-12-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