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按停車場用地10‰稅率計徵地價稅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所有本轄土地適用第2課稅級距課徵地價稅,民眾表示欲減輕地價稅稅負,該地目前供停車場使用,是否有節稅之辦法呢?

該處說明,依現行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5款規定:「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適用停車場稅率之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目前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已不再准予適用特別稅率, 但該地如使用分區編定為停車場用地,或另依停車場法其它條項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停車場用地,可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地價稅停車場用地申請書」並檢附「停車場登記證」、「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有效期間內,可按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08-12-0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