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團體於學校內舉辦收費之娛樂活動,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學校團體於畢業季或聖誕節期間,在校園內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等臨時性的娛樂活動,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地方稅之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娛樂稅法規定,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免徵娛樂稅。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07-7410141分機242、243、246、247、25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2-0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