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移轉,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陳小姐7月份繼承新社區土地,收到108年度地價稅繳款書時,發現自用住宅用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相當困惑,使用情形未變動,為何稅率會變更?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土地移轉後,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動,故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即使新舊土地所有權人關係是親屬,且戶籍及房屋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然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主體已改變,如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向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審查核可後,當年度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期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

2.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11-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