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次取得同一地號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均應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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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分次取得同一地號的土地,原持分土地部分,經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後取得同一地號持分土地部分,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仍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該局表示,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會有納稅義務人抱怨已申請並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何後續登記取得之同一地號土地卻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故特別提醒民眾,分次取得同一地號的土地,每次登記土地後均需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8-12-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