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死亡且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使用牌照稅課徵對象為繼承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主已死亡,而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則繼承人即為新的納稅義務人,由其繳納使用牌照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係向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課徵。車主死亡之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未辦拋棄繼承即為該車所有人。依稅法規定,使用牌照稅向車輛所有權人課稅,將會向車輛繼承人課徵。繼承之車輛如不使用,想移轉給他人,請務必至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後使用牌照稅才會向新車主課徵;如因車輛老舊或不堪使用等因素不再使用,除了將車體交由合法回收商辦理環保回收外,亦應將車牌取下,攜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8-12-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