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於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需要雙方都提出申請才可全部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常有民眾前來詢問表示,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其中一方已辦理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何只有部分面積核准?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很多人都以為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於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只要夫或妻一方提出申請,夫妻雙方都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都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應就自己持分部分,分別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的稅務局申請,才可以全部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因此如果只有先生提出申請,那麼只有先生能享受優惠,太太還是依一般用地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