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年內分別出售或重購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併計退還出 售土地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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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應納土地增值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或先購買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為要件。若於2年內分別出售或重購多處土地,其2年期間之起算,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多次出售或先購買土地之第1次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為準,在該第1次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才能併計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土地若未超過前述之2年期間,且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先後出售兩地併計之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則可申請併計退還本次出售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8-11-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