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相互贈與農地得選擇適用不課稅土地增值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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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夫妻間相互贈與農地可否選擇適用不課稅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之立法意旨,係為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倘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屬農業用地,且同時符合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之規定,揆之上開立法意旨,尚無優先適用同法第28條之2之原意。是以,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如同時符合上開2條文之規定時,得由當事人選擇適用。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6969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8-11-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