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應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登記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有些車主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後才來表示其車輛早已失竊,為何還會收到繳款書。再此呼籲車主如有車輛失竊請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以防備失竊之車輛被做非法用途時,可釐清自己責任;並於報案後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單、原領牌登記書、行車執照等相關資料,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登記,則當年使用牌照稅可按照實際使用日數計徵至失竊前一日,如果已經繳納全年期稅額者,尚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額。

進一步提醒車主注意,日後如果車輛尋獲,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並恢復課稅,如未辦理重新領牌登記,已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應補繳註銷日起至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更新日期:108-11-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