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津貼,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詢問因滯欠民國104年至108年房屋稅,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扣押銀行存款,由於該帳戶係義務人領取國民年金專用帳戶,且無其他所得來源,是否能撤銷該扣押命令?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若民眾因欠稅遭移送強制執行扣押存款,且其被扣押之金融機構帳戶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規定,可檢具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存摺封面及內頁,向執行機關提出異議,申請不對該帳戶為強制執行。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總局電話08-7338086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8-11-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