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機關主動核免身心障礙者,服務全方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所有車輛,自今(108)年8月起由該局主動免徵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無須辦理申請手續,並以身心障證明之鑑定日期108年1月1日界定免稅生效日,鑑定日期為107年12月31日以前者,追溯自108年1月1日核准免稅;鑑定日期為108年1月1日以後者,以鑑定日期為免稅生效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核准免稅方式,舉例說明:甲身障者之身心障礙證明鑑定日期為108年8月1日,其所有車輛為107年12月1日取得,稅捐機關主動核准自108年8月1日起至有效期限屆至前,免徵使用牌照稅。一經核准免稅,若有溢繳稅款,稅捐機關亦會主動辦理退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11-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