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竊車輛尋獲應至監理機關重新領牌照,以免查獲使用時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若不幸遭失竊,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以免車輛被作不法用途,無法釐清責任。失竊車輛經尋獲後,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重領新牌照,以免因號牌註銷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遭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汽車失竊時,應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及行車執照,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登記,嗣後尋回失竊車輛,應向監理機關申請重新領牌,否則,因車輛屬牌照註銷狀態,如未重新領牌照而行駛公共道路,一旦被查獲有使用情形,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需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11-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