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一定要申請才能適用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常有民眾反映,明明有去遷戶口,又是自己住,為什麼108年地價稅繳款書上稅額仍是一般土地?未適用自用住宅用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欲享有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一定要提出申請,因為除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外,還必須符合2大條件2大限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2大條件,第1是房屋無出租也無營業。第2是地上房屋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2大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一處為限。還有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所以民眾除遷妥戶籍外,尚需符合前面2大條件2大限制,而且一定要在9月22 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當年度起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在戶政事務所遷戶口時,可直接在戶政事務所填寫「N合一跨機關便民服務申請表」,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簡易又方便,記得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更新日期:108-11-2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