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計程車以住家作為名義上營業登記場所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洽詢:「個人如將其個人計程車營業登記在自己家中,會不會影響住家的房屋稅額?」

該處說明,個人計程車營業人,如僅將個人計程車營業登記於該址,且該房屋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該房屋有部分空間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則該部分不屬於住家用範圍,必須依據實際使用面積(且最低不得少於該樓層面積的六分之一),分別按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08-11-2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