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經移轉,新土地所有權人需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收到稅務局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輔導函,表示該土地是繼承取得,繼承前一直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戶籍原已設立該地,房屋使用情形也沒有改變,還需要重新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有1處限制,無論是繼承取得、配偶或親屬間贈與取得之自用住宅用地,即使地上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新所有權人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仍須重新提出申請,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仍需視新所有權人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經審查並核准後才能繼續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欲適用優惠稅率,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向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可適用千分之2優惠稅率,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開始適用。

  如果您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歡迎撥打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