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自完成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第3年恢復全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故土地在辦理期間如仍提供使用,如:供原有房屋、工廠使用等,雖不適用免稅規定,但於辦理重劃完成後,仍可減半徵收2年地價稅。

  另減半期間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優惠稅率及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各種減免之申請要件者,所有權人仍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者,該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如逾期提出申請,只能次年才開始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