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規定,民眾如於建築物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契稅。該局表示,民眾如未於規定期限內主動申報,經稽徵機關查調屬實,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除須補繳所漏稅額外,並須加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籲請民眾留意相關稅法規定,如有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