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申請,重購與出售土地者必須為同一人。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因重購土地為夫妻二人持分共有,先生新購土地地價未能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致未能獲准退還原已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若本人出售土地而再以本人及配偶名義新購土地,應注意本人新購土地地價是否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方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之適用。

稅務局提醒民眾,土地稅法上規定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即便是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的納稅義務人,民眾在購買土地前,若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審慎選擇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如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 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更新日期:108-11-1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