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換屋計畫的人請注意!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所稱土地地價為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而非實際交易價格。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誤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其在2年內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地價,向本局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以致新購土地地價未能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而未能獲准退還原已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第36條規定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以若本人出售土地而再新購土地,應注意土地稅法所稱土地地價為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而非實際交易價格。

   稅務局提醒民眾在購買土地前,若有意辦理重購退稅,可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線上稅務試算>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試算,新購土地地價是否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如果您需更進一步瞭解有關法令規定,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 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更新日期:108-11-1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