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應先繳清已開徵之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前述所稱之「欠稅」,除已逾期未繳之欠稅,亦包括已開徵未繳納但尚未逾繳納期間之情形在內。

  該局說明,108年度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適逢假日順延至12月1日) ,若於近日移轉土地與他人,除應繳清欠稅外,其108年地價稅應一併繳納,始能完成移轉登記。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您對相關法令規定,尚有其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1-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