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後,重購地因繼承移轉但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可免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後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是否會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退還稅款,但因繼承而移轉且繼承人繼承土地後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免予追繳。惟若繼承人於上述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即會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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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11-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