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先繳清已開徵之稅費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地價稅開徵後但未逾繳納期間,若有要移轉土地時需要先繳清地價稅嗎?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所稱「欠稅」包括已開徵未繳納,但尚未逾繳納期間之情形在內,從而「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9點:「地政機關受理登記案件時,如有新一期田賦或地價稅或工程受益費業已開徵者,應通知當事人補送繳納稅費收據。」之規定,並未逾越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是以,本年度(108年)地價稅已於108年11月開徵,繳納期間自108年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若有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要移轉時,仍須先予以繳納始能辦理登記。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6969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8-11-1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