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未辦建物登記之房屋,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詢問無建物權狀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已死亡,要如何辦理更正房屋所有人名義﹖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取得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先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查無欠繳國稅及地方稅後,檢附國稅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法院核准之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無人拋棄繼承者免附)及相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該局說明,若繼承有建物權狀的房屋,請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該局會依地政通報資料主動辦理更正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1-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