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原設籍人死亡,如要繼續適用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常誤以為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一經核准即可永久適用。其實不然,爾後土地若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要件,將會被改課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無出租或供營業之自用住宅辦妥戶籍登記,可申請按特別稅率2‰課徵地價稅。因此,經核定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原符合規定之設籍人死亡,該址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設立者,雖實際居住該地,已不符應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應自次年起恢復一般稅率10‰~55‰累進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再次提醒,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符合規定之設籍人死亡時,如欲續按特別稅率課徵,仍應依法辦妥戶籍登記後,於當年 9 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上網查詢(http://www.tax.taichung.gov.tw)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