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原設有營業商號,已辦理註銷在案,今年的地價稅為何仍有部分面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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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蔡先生詢問,我名下房屋原設有營業商號,已申報註銷,今年收到地價稅單上為何仍有部分面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稅捐處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用途顯已變更,自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查蔡先生所有房屋原設有營業商號,已辦理註銷,惟未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今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提出申請,故蔡先生今年108年應納的地價稅,仍有部分面積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

更新日期:108-11-1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