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信託或撤銷信託均應重新申請才能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收到今(108)年地價稅單,發現稅額增加,詢問為何持分土地信託登記自已的兄長,被改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係屬受託人所有,原則上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惟若自益信託(即委託人與受益人同一人)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者,在信託期間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係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自住且辦竣戶籍登記並符合其他要件者,應由受託人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撤銷信託因課稅主體已變更,應由變更登記後之新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適用。稅處提醒您,每年9月22日前申請者,經審查核准,當年期地價稅即可開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透過1999高雄萬事通線上智能客服查詢。

更新日期:108-11-1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