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如有增建或使用情形變更應依規定主動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有新建或增建、變更使用情形者,應於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主動申報。否則,如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稅外,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尚須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大都知道房屋新建完成應依規定申報,但對於增建或使用情形變更,例如:屋頂、陽台、防火巷或1樓前後加蓋違章建築,或自住房屋變更為出租、營業使用或空置未供實際居住等情形往往忽略申報,該局提醒民眾,有上開情形應在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避免因為疏忽而發生漏稅情事,除補稅外還需遭受裁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11-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