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移轉的土地如符合「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且「移轉與自然人」之條件就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移轉的土地雖作農業使用,但不屬於農業用地,或雖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但移轉與公司,就不符合不課徵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移轉的土地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於辦理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時,須於該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及勾選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檢附由區(或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稽徵機關審核。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申報時未註明農業用地者,可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就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8-11-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