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改設法人」者,其書立不動產無償移轉同意書不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無償移轉土地、房屋予改設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其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不課徵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依規定按契據金額之1‰,由立約或立據人繳納印花稅,但長期照顧法第62條所定之長期服務機構,依法改登記設立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並將原使用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給上述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使用,其書立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屬課稅範圍,不課徵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8-11-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