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房屋打通使用,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日前來電詢問,將相鄰地號上的2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因戶籍僅設立在其中1戶,另1戶住宅是否可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上之建物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如無人設立戶籍,原則上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為顧及實際自用住宅之需要,財政部特別解釋,相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且所有權人同屬1人或分別登記為夫妻所有時,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即可合併認定為1處,地價稅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都市土地面積上限為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上限為700平方公尺。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上網查詢(http://www.tax.taichung.gov.tw)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1-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