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變更使用後108年恢復農用,年底前申請可當期適用田賦課徵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本人名下有一塊位於農業區的土地,幾年前舖設水泥未作農業使用,所以每年都有繳地價稅,但今年已恢復農業使用,不解日前仍收到地價稅單?

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只要是作農業使用,就可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所以如果土地今年重新恢復農用,可向稅務局提出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等優惠稅率適用,依稅法規定須在當年9月22日前申請,當期才可適用,但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不受此規定的限制,所以民眾收到地價稅繳款書仍可於年底前提出申請,經稅務局會同相關機關勘查認定符合農業使用,即自當年度起准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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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11-1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