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設立營業商號但實際未作營業使用,房屋稅應如何課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住家用房屋如設立營業商號,房屋全部面積都要按營業用稅率計算房屋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稅是以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徵依據,因此,住家用房屋設立營業商號,若僅作為營業連絡地址,未在該營業地址營業,稅捐稽徵機關可依納稅人申請實際勘查,至少以營業登記地址之該層樓面積6分之1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該局補充表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須在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11-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