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供成年直系親屬居住之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不受1處的限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撫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如另有其它土地供已成年的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則不受1處的限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土地所有權人有2處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供直系親屬(例如:祖父母、父母、岳父、岳母、已成年子女、媳婦、女婿等)中任何1人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營業情形,在不超過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的限制內,均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您,若擁有多處土地者,可善用土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親屬及成年子女等分別設立戶籍,就可同時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上網查詢(http://www.tax.taichung.gov.tw)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1-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