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買賣雙方向稽徵機關申報移轉現值後,在未辦理移轉登記前,得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撤回。但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者,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撤回,應由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申請書、原申報契約書及原核發繳款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課徵證明書)以書面提出;撤回申請書若未蓋原申報書之印章時,得檢附身分證影本或由本人親自辦理。若需退還已納稅款,可提供退稅金融帳號或帳戶影本以直撥方式退稅。
民眾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8-11-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