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查期限要注意,維護自身的權益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收到稅單,如對核定稅捐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要申請復查,應在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才符合申請程序。舉例來說,如果稅單的繳納期間為108年10月1日至108年10月30日,依規定必須在108年10月31日起30日內,也就是108年11月29日前申請復查。

該局特別說明,復查申請書除了可以親送外,也可以採郵寄的方式,郵寄申請會以郵戳日期為申請日,請民眾注意復查期限,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如果對於申請復查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2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1-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