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後解除契約返還,仍應申報移轉現值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您購買土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雙方因故解除買賣契約返還土地時,除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變更登記外,仍須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賣方將土地移轉其所有權與買方後,雙方因故解除買賣契約,買方負有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產權回復原狀之方法,就是辦理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既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等條件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辦理返還土地所有權移轉變更登記之民眾注意,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因無買賣契約,請檢附法院確定判決、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代替。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問題,可利用電話查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